增值税抵扣不足又交不起税,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因未能及时确认抵扣而不能按期缴纳增值税的行为,同时伴随上述规定情形的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有权限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核准。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