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凭证上,一般不应附带以下单据:
1. 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用于记录业务发生的最初记录,应保留在会计档案中,不应附在凭证上。
2.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是用于核对银行账户余额的工具,不应附在凭证上。
3. 合同、协议等文件:这些文件通常是业务活动的依据,应保留在合同档案中,不应附在凭证上。
4. 其他非必要的附件:如广告宣传材料、员工名单等,这些不直接与业务发生相关的附件不应附在凭证上。
与账务做账无关的单据不附在会计凭证上,如合同,手续不全的票证等
手续不齐全,单据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推不能附在凭证上。
不能附在凭证上的单据包括:
1.个人信件、私人便条等与业务无关的文书;
2.非正式的备忘录、草稿等未经过审核的文书;
3.与业务无关的广告、宣传资料等;
4.非原始的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等。这些单据没有经过正式审核和认证,不能作为凭证的有效证明,因此不能附在凭证上。凭证上的单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业务事实,确保会计账务的正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