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自建房申请程序如下:
1、村民向村委提出申请。
2、乡(镇)国土所(非耕地)或县国土局(耕地)派员实地调查察看。
3、村民到乡(镇)国土所领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填表后经本组村民户主签字盖章(含邻里),对四邻无影响的,村、组签具意见后呈交(镇)国土所。
4、乡(镇)国土所审查,测量绘制用地平面图,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县市区国土局,建房用地缴纳规费。
6、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7、委托乡(镇)国土所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派员实地放线。
8、乡(镇)国土所对村民竣工后的建房用地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