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机构法人条件
申请开办医院的法人,可以不具有医疗卫生专业,但主要责任人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到的法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与初审批:
(2)执业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向县卫生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各1份及影印件各两份,(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由登记机关存档)
2)《任职履历表》一式两份
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必须要有:行医资格证书,相关行业从业证,因为作为医疗机构必须要为患者负责。
一、门诊部、诊所的法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二、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