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较高水平,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策略,教学效果显著。
业绩要求:在本职工作中取得较高业绩,有本单位或本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学历要求:具有本科(含全日制、函授、自考、成教)及以上学历。教龄要求:具有6年(含)以上教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教育培训:参加了国家、省、市级以上的教师培训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教师资格:具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评定程序:参加评定的教师需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过学校审核、区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最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具体评定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年度而有所不同,建议关注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师职称评定政策和规定。
01.学历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历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款之一:
1.获硕士学位,任教2年以上。
2.获双学士学位(其中之一有必要为相关专业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历,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历,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 5年以上。
5.中等职业校园毕业,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担任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校园)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任教教师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任教教师须具有中等职业校园以上学历;教育研究机构、教师训练机构教师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