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具有以下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
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
(2)给付受领权。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
(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时会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保护请求权,但在此场合仍对债务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领权。债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债务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2)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不得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
(3)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期限届满,债权即归消灭。
(4)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这主要针对合同之债而言,在法律不予禁止的条件下,合同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由他们自行商定。
(5)债权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在以物为标的的债中,法律允许于一项财产上成立多个债权。在此种场合,虽然可能只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但其他债权并不因此而无效。物权的特点: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对世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
1、债权是财产上的一种请求权,但是不能把这种债权当作用来限制和实际债务人的人身。
2、债权又是一种相对权,只有债权人有主张特定的债务人的权力,不能向其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限制这种权利。
3、债权还具有一定的相容性和平等性,也就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成立相同内容的多个债权,而且这之间是相互相等的,在效力上不可能会存在排除性和优先性。
4、债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必须给债权一个限定时间,决对不可以让债权没有任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