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取得教师资格后,因种种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由当事人涉及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
对于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因道德品质等原因撤销教师资格者,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撤销教师资格的建议,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提出撤销其教师资格。撤销教师资格的具体程序是:第一,根据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建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撤销原因及处理意见并加盖批准撤销的机构的公章。第二,将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教师资格的时间,同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与撤销教师资格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