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由此可见,计算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