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包括: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同时,根据新《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还需满足其他条件,如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此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要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首先必须是本小区的业主,业主的身份一般是以产权证书进行确认。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