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于近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贯彻《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我国保安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保安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保安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今后在保安服务企业和企事业单位自建保安组织中,所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人员都必须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进行相应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据了解,为改进和加强保安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教学行为,公安部组织制定了《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并已于11月24日发布实施。据此,公安机关可以有效地加强对保安培训机构培训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保安培训机构及其教员可以科学、规范地安排和组织培训教学工作,保安服务企业和广大保安员也可以据此加强自我培训。
保安员工种是在20世纪初开始的。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人们对安全和秩序的需求增加,保安员工种应运而生。
最早的保安员工种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一些企业雇佣了一些人来维护工厂和办公场所的安全。
随着时间的推移,保安员工种逐渐发展壮大,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现代的保安员工种不仅仅是提供安全服务,还包括监控系统、安全咨询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安员工种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