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