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
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领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