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2: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3: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申办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3:人才中介机构章程;4: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验资证明及办公设备情况说明;
6:申请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办事流程1:申请人到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办公场所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2: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3:对受理申请的,并经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由流动调配处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处领导进行复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