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辅警的薪酬、奖励、社保、装备、服装、训练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全额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履职法定)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
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