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在所在地管辖的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办理。还需有以下证件:
1.儿童父母亲所在单位或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出具夫妻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育的证明。
2.儿童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在现管辖派出所所领取出生医学情况证明(补证用)并回远接生医院(卫生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经产科主任和单位领导审核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4.拟申报地派出所出具婴儿已申报或尚未申报户口的证明。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孩子出生信息、父母信息、丢失原因等。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持父母身份证、户籍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现住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登报声明原件补办。
申领人必须为孩子的母亲,若母亲不能到场,需持有母亲出具的委托书。
孩子出生医院。
1.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2.凭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补办证明;
3.拿着这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可以补办《出生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