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配套补助费 1、住宅: (1)单位自建住宅按标准的2/3(配套费8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20元/平方米)收取。
(2)大学、中专教师住宅按标准的1/2(配套费6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15元/平方米)收取;中小学、托儿所住宅按标准的1/4(配套费3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7.5元/平方米)收取。
(3)经济适用房按标准的1/2(配套费6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15元/平方米)收取。
(4)商品住宅按标准的2/3(配套费8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20元/平方米)收取。
(5)部队自建住宅按上级文件执行。
2、公共设施: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办公楼、培训中心按标准的1/2(配套费6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15元/平方米)收取。
(2)经批准建设的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按标准的2/3(配套费8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20元/平方米)收取。
(3)公益性文化娱乐用房按标准的1/3(配套费4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10元/平方米)收取;经营性文化娱乐用房按标准的2/3(配套费8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20元/平方米)收取。
(4)公益性体育设施按标准的1/3(配套费 4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10元/平方米)收取;经营性体育设施按标准的2/3(配套费8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20元/平方米)收取。
(5)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按标准的1/2(配套费6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15元/平方米)收取;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按标准的1/4(配套费3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7.5元/平方米)收取。
(6)教育: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成人教育设施按标准的1/4(配套费3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7.5元/平方米)收取;中小学教育设施免交。
3、工业: (1)生产性设施:按标准的1/3(配套费4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10元/平方米)收取。
(2)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生产性设施,私营、外资企业项目的生产性设施:按标准的1/4(配套费30元/平方米;配套补助费7.5元/平方米)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