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的限制高度是指在中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中规定的,针对不同抗震设防烈度区域内,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限制。
具体来说,根据GB 50011-2010标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区域内,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为24米;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区域内,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为18米;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区域内,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为12米。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限制高度仅适用于多层砌体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包括屋顶、楼梯、电梯等其他建筑构件。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建筑结构和场地条件,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评估和设计,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限制高度指的是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的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5.1.2的规定;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2的规定相应降低3m,层数应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所以,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限制高度指的是根据上述规范表中规定的最大高度和最大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