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儿童是否可以成为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正面作出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首先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第2款,对包括儿童在内的特殊证人资格从反向作了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因此这两个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儿童不可以作为证人,只是限制了儿童作证的范围,即在某一案件中,某儿童在诉讼外了解案情,且非本案的当事人,且该名儿童智力正常,可以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就可以作为证人,其所作出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陈述,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