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育儿假实施意见

2024-09-02 09:54:09
四川省育儿假实施意见希望能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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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据悉,对照上位法,决定立足促进四川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其中具有我省地方特色的规定有:

一是根据上位法授权,明确了可再生育的两种情形;

二是根据《决定》要求,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婚前、孕前免费健康检查服务;

三是明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加强生育力保护的措施;

四是根据上位法授权,设立了父母育儿假;

五是明确了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培训相关规定。

2024-09-02 09: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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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条例》实施过程中“育儿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育儿假”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

二、“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三、“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

四、今年有子女在三周岁以下的夫妻能够享受当年育儿假;《条例》实施后正在休产假的夫妻,在产假休完后可休当年育儿假,育儿假不能延续至第二年;有多个未满三周岁子女的夫妻,每年只能分别累计享受十天育儿假。

五、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2024-09-02 09: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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