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略〕),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补齐。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