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但劳动法里有附加条件:“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过知识培养或者教育类的合同”,如果你没有这些附加合同,单位是无权拒绝。
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因此,除了以上情况以外,单位无权不批准。如果你不属于上述情况,你可以提起人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