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自愿。
即主观自觉选择,没有强制性。
2.是不图物质报酬。
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但不否定开展志愿服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
3.是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
即服务的内容应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的利益,不是社会非困难群体的小团体利益;同时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能够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获得的服务(困难群体除外),一般不能作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
4.是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人是志愿者外,出于自愿的献血、捐献骨髓、捐款捐物的人,也是志愿者。
1、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热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身体健康。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奉献个人时间和行动的人员。
志愿者的标准是:
1、无偿,不计报酬;
2、与被帮助者处于平等、互相尊重的地位;
3、出发点是对社会的回报;
4、用生命去影响生命;
5、收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