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内江城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顺价上调0.22元,调整后的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第一阶梯由1.99元/立方米调至2.21元/立方米,上调0.2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由2.39元/立方米调至2.65元/立方米,上调0.2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由2.99元/立方米调至3.32元/立方米,上调0.33元/立方米;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由2.19元/立方米调至2.43元/立方米,上调0.24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