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中派出机关包括三种: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区公所 3.、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