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补助金,由每人每月十五元增加到二十元;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十元。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安排,企业单位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办理。
二、退休、退职干部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分别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十元,即退休费最低保证数额从三十五元提高到四十五元;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额从四十五元提高到五十五元;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从三十元提高到四十元。
退休、退职干部凡领取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上述标准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因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而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干部,属于省直单位管理供给的,由省财政安排解决;属于市、县管理供给的,由市、县财政安排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地方,按调整工资时的办法,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单位一律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如下1
正高级:35年及以上补贴5617元,30—34年补贴5287元,29年及以下4957元。
副高级:35年及以上补贴4880元,30—34年补贴4593元,29年及以下4306元。
中级:35年及以上补贴4195元,30—34年补贴3949元,29年及以下3703元。
助理级:35年及以上补贴3769元,30—34年补贴3548元,29年及以下3327元。
员级:35年及以上补贴3200元,30—34年补贴3012元,29年及以下2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