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持医保卡、身份证到具资格的定点机构就医,并建立医疗保险专用门诊病历。
2、明确诊断后,定点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
3、由医院副高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到医务(或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申请登记。
4、在申请定点机构开药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结算。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审批。
5、定点机构将经审核的相关资料交参保人,以专用的门诊病历作享受相应待遇凭据之一。
申报资料:社保卡、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办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并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必须提供原件;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或门诊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农村户口办理慢病需要:
1、户口本和身份证;
2、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化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