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四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实行统一的落户政策,取消办理《居住证》2年以上条件限制。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持有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赠予公证书》、《房屋继承公证书》、《公共租赁住房证》,或者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居住(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确认)、或在城区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出租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且实际居住已1年以上(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