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当地规定的幼儿园标准。
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以当地的规定为准),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4.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5.有合格的教师及 必要的管理人员。
流程:
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由街道办事处对拟办幼儿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开盖章。
3.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情和申报材料提交区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