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备案
1、备案范围:自2015年3月1日起,除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外,其他新进入公务员队伍人员的登记审批,均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归口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程序: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登记。
3、申报材料: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在申报公务员登记备案时,须出具备案申请函、《备案人员情况表》(需载明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原单位和职务、现单位和职务、进入方式等信息)、公务员登记表(一式四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有效文件(如调任批复、公开选拔、选举等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