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办理材料1、购房协议或产权调换协议;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等);
4、家庭成员的户口簿(不在一起的,分别提交);
5、委托自然人申请查询的,受托人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