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供暖达标最新规定

2024-09-06 10:10:20
青岛供暖达标最新规定,麻烦给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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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

在用户供热设施符合设计规范,不改变房屋及采暖系统结构、散热器没有被装修遮蔽的情况下,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低于18℃,厨房温度不低于10℃。

一、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2024-09-06 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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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正式供热开始后,居民家中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如出现供热质量不达标或供热设施故障等,请及时联系所属区域换热站(供热站),也可拨打供热企业服务电话,工作人员会及时上门处理

2024-09-06 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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