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异地任职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一般来说总行为防范行长在当地长期任职会形成自己的小圈子,甚至培植亲信导致形成潜在风险不易被发现,从而定期轮换并且异地任职,也是监管部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