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从这一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是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
从具体的缴费操作来看,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参保单位应当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从缴费的具体操作来看,基本由用人单位予以完成。
劳动者一般都需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也有例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是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凡是属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失业人员和家庭提供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保障。
措施
1.资金保障,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
2.服务保障,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到80年代中期,世界上只有40个国家有某种形式的失业保障制度,而且80年代以来很少有新的发展。已建立失业保障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劳工市场的组织程度较高,为实行失业保障提供了基础。
主要手段
失业保障的主要手段是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的国家,如丹麦和瑞典,实行的是非强制性的由工会管理和经营的自愿保险,还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实行的是须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失业救助制度,而德国实行的是保险和救助双管齐下的“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