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2009〕17号)要求和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具体步骤】:
1、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宣布遗失的证书作废。
2、到县教育局人事科领取《教师资格遗失补办审批表》并填写完整。
3、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申请表复印件和申请遗失补办的说明《教师资格遗失补办审批表》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