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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集体土地入市进行了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在出让、出租上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此外,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还可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破除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是重大的制度突破;有利于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善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京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