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持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五)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按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
(二)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七)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江西特困人员认定的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定对象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机会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最低标准的五分之一;
3.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无家属或家属无生活来源;
4.孤儿或无法照顾的儿童;
5.因抗洪、抗旱、抗震救灾等原因遇灾失去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口不足三口的家庭。
二、认定标准
1.老年人:按江西省社会救助标准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一级认定,并优先考虑家庭丧失劳动力或经济支柱的;
2.无劳动能力者:按江西省社会救助标准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一级认定,并优先考虑家庭丧失劳动力或经济支柱的;
3.受灾人员:按江西省社会救助标准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一级认定,并优先考虑家庭丧失劳动力或经济支柱的;
4.孤儿或无人抚养儿童:按江西省社会救助标准中的“单亲家庭特困人员”一级认定,并享受江西省单亲家庭抚养补助政策;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村特困人员:按其住院自付额度的60%认定,最高不超过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
以上就是江西特困人员认定的基本细则。仅供参考,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会救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