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行,居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法人单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但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以《民法总则》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但也有人说居委会不是法人代表,不可以从事招标活动。
笔者认为,居委会只要从事与其职能相应的招标活动,应该可以作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