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在1984年前写作“身份证”。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经主席令第4号公布;
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机器读取数字芯片内的信息。
央行宣布,自2018年4月9日开始,部分城市和地区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工作。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居民身份证分二种: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使用的法律效力是样的,居民身份证具有视读、机读二种功能,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能机读。
身份证有三类包括:临时身份证、网络身份证以及常用的身份证(二代)
临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临时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网络
网络身份证(VIEID)是互联网络信息世界中标识用户身份的工具,用于在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的身份及表明身份或某种资格。其与现实中的身份证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电子签名法》等。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