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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药品企业应当设立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且应当独立行使职权,对药品生产质量负责。
因此,药品企业负责人可以兼任质量负责人,但需要符合上述的条件,确保质量负责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企业负责人兼任质量负责人的情况应当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且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的安全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