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权责一致、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执法,推动监管、服务和执法整体联动、一体协同,构建职责明确、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内,统筹配置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由一个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具体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综合指导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规范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按照规定整合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业务规范建设,组织查处和督办各自领域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组织协调开展跨区域综合行政执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履行政策指导、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等职责,负责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