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空飞行营地运行或管理单位,应在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
(二)航空飞行营地的选址应在适合航空项目开展的区域;
(三)航空飞行营地的规划、建设等符合《航空飞行营地设施及空域标准细则》(附件一)的相关要求,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四)具备掌握空中飞行动态,保障飞行活动安全的专业设施设备和交通、医疗、救护、消防、通讯等条件;
(五)配备具有独立开展航空体育项目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六)配备具有符合提供航空体育服务要求的器材;
(七)有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安全运行方案、应急情况处置预案及安全责任制度;
(八)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事件及航空飞行事故记录,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曾发生过重大不良事件的,须确保已妥善处理并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