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备标准是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5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人数在100人以内,安全员为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