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不是独立法人。
合伙律师事务一般以合伙的形式设立,不属于法人,属于非法人组织。
根据《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般为非法人合伙组织,分为三种存在形式:
1、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合伙组织,无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人员是国家事业编制,国家调拔经费,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