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明确的分工。把组织内的工作分解,按职业专业化对成员进行分工,明文规定每个成员的权力和责任。
(2)按等级原则对各种公职或职位进行法定安排,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指挥链或等级体系。每个下级 都处在一个上级的控制和监督下。每个管理者不仅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动负责,而且要对下级的决定和行动负责。
(3)根据经过正式考试或教育培训而获得的技术资格来选拔员工,并完全根据职务的要求来任用。
(4)除个别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公以外,所有担任公职的人都是任命的。
(5)行政管理人员是“专职的”管理人员,领取固定的“薪金”,有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
(6)行政管理人员不是其管辖的企业的所有者,只是其中的工作人员。
(7)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中的规则、纪律和办事程序。
(8)组织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理性准则为指导,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组织与外界的关系也是这样。 韦伯认为,这种高度结构化的、正式的、非人格化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是强制控制的合理手段,是达到目标、提高效率的最有效形式。他的这一理论是对泰罗、法约尔理论的补充,对后来的管理学家,特别是组织理论家产生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