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是:申报者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将推荐项目进行30天的社会公示--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