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
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如下两条认定标准——
1、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
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
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等均纳入交易记录或
登记信息。
2、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南京市连续缴纳1
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
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
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非本市户籍
目前的政策是非南京户籍人员提供个人6个月
证明即可开具购房证明(或三年内累计缴纳2年)
征缴方式不作区分,个人补缴或单位补缴均可。
2、对长期工作在南京但社保或个税在外地缴纳的
居民,提供半年及以上居住证明可在宁购买1套住房。
有南京市户口或在南京有稳定工作,并且在南京有缴纳三年以上养老保险的,这样的无房户可以申请在南京买房。去房产公司就可以预约开出房产证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