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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全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发〔2021〕15号)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驻矿安监员是县应急管理局向煤矿企业派驻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开江县范围内派驻煤矿企业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