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浙江省农业厅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涉及内容:已取得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延续
适用对象:企业法人或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服务,现友情提示距有效期届满4个月的部分农药登记证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