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98元提高到944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70元。(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城市每人每月1276元、农村每人每月1024元的标准执行;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由每人每月775元提高到845元,半护理由每人每月388元提高到423元,全自理由每人每月242元提高到249元。(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2元提高到189元。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原标准执行。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仍为每人每月146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仍为每人每月182元,二级残疾人仍为每人每月146元,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仍为每人每月97元。(四)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30元提高到2360元。(五)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94元提高到1888元。(六)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86元提高到1380元。
享受护理补贴(人)
号县市区
一级二级
三、四级
奎文区
潍城区1185坊子区1569高新区
滨海区
峡山区12392034
寒亭区12942437
寿光市3981 6477
诸城市5914 9807
安丘市487112097
709
1111
482
2117
670
897
2814
508
581
298
251
321
107
795
583
8
750
2353
0
110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