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也就是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都具有成为合伙人的资格。法律对合伙人的禁止性规定:
1、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